[罗大佑]首页/面对大佑/关于《情歌纪念日》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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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安】关于罗官司的史实的补白的补白

今天补课,方才看到五,六天前关于这一陈年老帐的对话,我碰巧也有一些记忆中的资料可以用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事件。

在王洛宾向南京的中级法庭提出起诉后,罗大佑曾特地来大陆应对。在接受一家专业音乐杂志(好象是《人民音乐》)采访时,他不点名地,但毫不客气地指出,是某人在背后怂恿王洛宾走这一步,而目的无外是与金钱利益相关。这个某人就是大名顶顶的光头电视人:凌峰。当年,是凌峰的《八千里路云和月》的电视系列片将王洛宾从被历史遗忘的角落挖掘出来,首先在台湾,继之在大陆,掀起了王洛宾热。

(三毛也是看了凌峰的电视片才千里迢迢跑去寻访王洛宾的。 后来又很神经地宣布她爱这个七十多的老头,在他家吃住了一段时间。三毛的情绪在此间几经起伏,最后莫名其妙地一走了之,害得老头为她失魂落魄了好一阵。)

而凌峰自认为是王洛宾的大恩人,有权做利益上的要求。他让王洛宾以十万人民币左右( 记不大清,反正不会超过六位数) 卖断十余首最著名的新疆民歌的版权给他自己。

所以后来罗大佑的《情歌纪念日》的出版,从技术上讲,真正侵犯的是凌峰的利益 。然而,罗大佑认为,虽然王洛宾对这些新疆民歌的发掘整理功不可没,但他不应因此而拥有它们的绝对版权,如果要追究的话,真正的版权所有者应是藉藉无名的新疆人民。罗大佑尤其对王,凌交易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不过始终,罗大佑都强调,他认为,王洛宾老人是被人利用的,只是容易偏听偏信而已。

有趣的是,罗大佑的这一动作,不是在流行音乐界,反倒是在大陆学院派音乐界激起波澜,当时的音乐家协会会报就刊载了数篇批评王洛宾将民歌财富据为己有的文章,写作者多是从三四十年代过来的资深音乐人 (陈钢的文章我不曾读过,可能是登在上海的报刊上)。 其实,三十年代,王洛宾在定居新疆之前,也是属于这个音乐人圈子的。 各中历史渊源,同行相轻的种种,说起来终究是个糊涂官司。

到最后,王,罗之争,竟演变成大陆老音乐人对王洛宾的揭老底大战,虽然还上升不到大批判的高度,却使舆论渐渐地向罗大佑一边倒——这个连锁反应想必是罗大佑也始料未及的。

总之愈到后来愈纠缠不清,庭外和解是唯一理性的结果。

不管究竟谁对谁非,我觉得有一点是确实的教训——就是媒体的过度关注和炒作,把一个本来真实,可爱,可敬的老头神化,偶像化,肯定会有副作用,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主角自己。


【大枣】我基本同意怡安的看法

这里有几点基本事实可作补充,供大家参考。

其一,当时的媒体确实存在过度炒作,炒作焦点是王洛宾是否具有对西部民歌的版权,上海的《每周文艺节目》报(原属文汇旗下,现已停刊)曾连续几期用头版篇幅对王洛宾的版权和价值提出质疑。

其二,王洛宾的确曾将几首西部民歌的版权转让给凌峰,这也是后来上海音乐学院戴姓研究员攻击王洛宾的主要口实。而罗大佑(时为音乐工厂老板)在专辑和电影中使用的音乐获得了凌峰的认可。在电影片尾,可以看到凌峰作为“前期策划”出现在字幕上。

至于是凌峰还是罗大佑挑拨了三者间的关系,我觉得都只是猜测。或者,原来版权的“转让”就存在了漏洞,钱的进入带来误解的开始。

其三、94年5月,滚石公司表示愿意支付版权报酬,罗大佑也愿意就《情歌纪念日》支付版税。之后王洛宾也放弃了诉讼请求。

其四,王罗官司期间,双方都有过过激的言词;而之后大陆音乐界对王的攻击是与之相关的另一码事。我个人认为,对王洛宾的攻击暗含了大陆音乐界某些学术“权威”的狭隘心理。

好在,评论音乐家最好的标准是听众耳朵和心灵的认知。

王洛宾是伟大的传歌者、音乐家;罗大佑在2000年8月的新浪聊天里也向我们陈述了这一点。


【北溟】罗大佑与王洛宾的版权之争

罗大佑与王洛宾的版权之争,已经是法律问题,这与道德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武侠小说中的除暴,绝对符合道德,但却违背法律,是故意杀人罪。还有网上的MP3,从版权角度讲,是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一种修改行为,如放在站点上允许免费下载,如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是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但从道德上来讲却是文化的传播。至于罗与王版权问题,首先是判定王作品究竟是原创还是对民间音乐的记录、修改,如是原创,罗在未经王许可的情况下,对王作品进行修改,自然是侵权。如只是对民间音乐的记录,则罗依据民间音乐创作,则没有侵权。当然,具体问题很复杂,需考虑很多因素,如地域等等,这是法官的工作了。这里只是说明一点,侵权不一定不道德。